桂林文旅通报“拉黑”游客事件,为何公众不买账?
极目新闻记者 曹雪娇
5月11日,两高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非法发布《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占用耕地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规定》(下称《规定》)。据了解,解释建房建坟《规定》共二十一条,占用是耕地一部集行政、民事、等约定无刑事、两高公益诉讼审判和检察、发布非法执行等内容于一体的司法综合性司法解释。
现场,解释建房建坟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占用行政庭庭长耿宝建进一步介绍,耕地《规定》中明确非法占用耕地的等约定无行政法律责任主体、行政机关对新建违法建筑的两高制止权以及行政处罚的追责期限,依法追究非法占用耕地行为人的行政法律责任。

发布会现场
耿宝建表示,其中,针对不同情形,《规定》分两款分别规定实施非法占用耕地行为,以及行政机关在履行合理审慎的调查义务后,仍不能确定非法占用耕地行为主体的情况下,实际占有、使用土地且拒不配合行政机关依法处置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属于依法应当承担非法占用耕地行政法律责任的主体。行政机关可以依据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采取查封施工现场等措施制止继续施工的违法行为。
针对非法占用耕地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追责期限问题,进一步明确在耕地恢复至未被占用的状态之前,应当视为具有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继续状态”,行政处罚的追责期限应当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此外,耿宝建介绍,《规定》还明确非法占用耕地合同的效力及相应法律后果,依法追究非法占用耕地行为人的民事法律责任。对于涉及非法占用耕地的合同效力的认定,《规定》结合民法典、土地管理法等相关规定,明确规定当事人约定占用耕地建房、建窑、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以及约定买卖、租赁建在耕地上的房屋等内容违反土地管理法的禁止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无效。此类合同被认定无效的,在确定财产返还、折价补偿、赔偿损失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诚信原则和公平原则,结合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合理确定各方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来源:极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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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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